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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請參閱原函及其附件。

教育部函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9條第5項規定,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請參閱原函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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