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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元以下,若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需填寫「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申請書」,無需再加會本組,由申請單位主管簽核後 ,於核銷時隨購案附上以利備查。

一、依據教育部99年6月29日台高(二)字第0990108173號函辦理。

二、原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97年10月22日致函臺灣銀行採購部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已不再強制中央機關或其他適用機關必須利用工程會指定臺銀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但經審計部99年6月2日台審部教字第0991001485號函查碳粉匣、墨水匣為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之項目,仍需優先利用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十萬元以下,原則上可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惟各單位需說明因規格不符、價格較便宜、舊合約到期新合約尚未訂定等理由,填具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申請書,由申請單位主管簽核後,於核銷時隨購案附上核銷以利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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