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後本校各單位無需再填具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申請書加會採購組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97年10月22日致函臺灣銀行採購部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工程會指定之品項,於招標文件訂明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目前該行辦理由本會指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新招標採購案,均已載明上開內容。意即已不再強制中央機關或其他適用機關必須利用工程會指定台銀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各機關如認為該等契約有價格偏高、品質不佳情形,請不要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並請依政府採購法自行招標採購,且毋需通知訂約機關;爾後本校各單位無需再填具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申請書加會採購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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