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成立評選委員會
採購法第94條: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半節錄)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建議委員會總額7人,專家學者委員3人,專家學者以外委員4人。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遴選專家學者以外委員(4人)
由申請單位諮詢校內有意願之委員;其中,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遴選專家學者委員(3人)
於洽採購組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準備招標>遴選評選委員 功能辦理。
請申請單位告知採購組遴選條件:科類別、縣市別、身分別。
@工作小組
請申請單位推派至少兩位成員為工作小組,採購組組長及承辦人同列為工作小組成員。
※簽核程序:
核定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簽辦文件
適用:工程會範本參考:https://www.pcc.gov.tw/cp.aspx?n=4DF85A265DC27F0A
準用:工程會範本參考:https://www.pcc.gov.tw/cp.aspx?n=BD735AF44339051C
(適用如附件A1編號) (準用如附件B1編號)
請依成立簽中長官勾選次序,諮詢委員意願。
若委員有意願擔任該案委員,請委員填寫「評選委員附聘同意書」
成立評選委員會簽辦文件
(適用如附件A2編號) (準用如附件B2編號)
※聘用委員
請申請單位利用電子公文系統,人事範本9.聘函,簽核機關首長聘用委員。
※有關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就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之適用情形,詳見附件臺教秘(二)字第1100116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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