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下訂程序(共契)
[採購金額十五萬元以下者]
單位主管核准後,影印一份請購單送至處院室館中心代為下訂。
各院級單位若有誤下採購金額超過十五萬元之請購單,請立即撤回。
附件下訂流程範例,供院級單位下定參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2330號函示,行政院98年1月9日院臺工字第0980080487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4點,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適用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須事先申請GCA憑證),請先徵得廠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
[採購金額超過十五萬元者]
超過十萬元之請購單,一律由採購組下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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