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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發布,請查照。

「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2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1、 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 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3、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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