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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逾10萬元至15萬元(含)之採購案需上網填列決標資料,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函,原自113年9月1日起逾10萬元至15萬元(含)之採購案件應做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之規定,即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9月26日臺教秘(二)字第1130098170號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9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424號函辦理。

二、依來函說明,公告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高至150萬元,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至15萬之採購,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決標公告或彙送決標資料。現為減輕機關工作,前開規定相關函釋(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號及113年8月1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354號二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承上,本校113年8月30日清採購字第1139006968號書函,自113年9月1日起,機關辦理逾10萬元至15萬之採購案件應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彙送決標資料之規定,配合來函即日起停止適用。惟為避免發生採購錯誤態樣,仍請各單位配合以下事項:

(一)各單位辦理採購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規定,化整為零分批辦理,請各單位落實內控機制。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指引」,請各單位參閱,其餘相關採購注意事項,請至採購組網頁參閱。

(二)為避免向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進行採購,採購前應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廠商有無「拒絕往來廠商」之情形,查詢路徑為「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服務 >拒絕往來廠商(輸入廠商代碼及廠商名稱) 」,此項查詢無須登入政府採購網帳號及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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