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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作業實施要點」暨附件已完成修訂,自本(101)年6月15日起開始實施。

說明:

一、因應精實管理簡化流程,本校10-100萬元之工程與財物類採購案(含限制性招標)自去(100)年9月起,已授權由總務長決行並試辦在案;至於10-100萬元之勞務採購案,則仍由校長核定。

二、案經101年2月17日精實協調會檢討,決議經費奉准後之採購案,除50-100萬元內之限制性招標案,授權改由主任秘書決行外,其餘10-100萬元內之採購案,仍授權總務長決行,並據以修正本校「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作業實施要點」,提經本(101)年5月8日之100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續於5月31日簽奉校長核定。

三、爰上,自101年6月15日起,10-100萬元以下之非限制性採購案及10-50萬元(含)之限制性招標案,全部授權總務長決行;至於50-100萬元之限制性招標案,則由主任秘書決行。

四、新修訂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作業實施要點」、修訂對照表及其附件一至九資料可於以下附件或至採購組網頁~法令規定~本校採購規定下載。

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作業實施要點
採購作業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一 工程採購申請單
附件二 財物、勞務採購申請單
附件三 財物與勞務採購權責劃分表
附件四 財物與勞務採購權責補充說明表
附件五 開標紀錄表
附件六 集中採購各單位代碼表
附件七 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驗收權責劃分表
附件八 集中採購作業程序表
附件九 工程採購權責劃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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