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採購填報(逾10萬至15萬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清採購字第1139006968號
主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函,自113年9月1日起逾10萬元至15萬元(含)之採購案件,應做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請各單位依規定上網填列決標資料,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8月20日臺教秘(二)字第1130084841號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 1 3 年8 月1 6 日工程企字第1 1 3 0 1 0 0 3 5 4 號函辦理。
二、依來函說明,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規之適用,化整為零分批辦理採購。故為瞭解各單位是否有化整為零之方式頻繁洽特定廠商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規避法令適用,自113年9月1日起(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購日期),就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應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彙送決標資料,合先敘明。
三、依本校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政府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係屬小額採購,授權經使用單位主管核定後,由使用單位自行辦理。故自本(113)年9月1日起,請各單位依規定就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於採購申請單核准後或通知廠商交貨日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核實填列小額採購彙送資料(路徑為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小額採購>小額採購彙送(10-15萬)>新增作業)。
四、為使各單位順利辦理旨揭彙送作業,請各單位以所屬處院室館中心之政府採購網帳號與密碼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核實填列小額採購彙送資料。有關資料填列之路徑及操作流程說明,請至採購組網頁>小額採購填報(逾10萬至15萬元)參閱。如有系統操作疑義,請電洽採購組各承辦人協助。
五、為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將不定期針對逾10萬元至15萬元(含)之採購案件進行抽檢,以確保各單位如期核實填列,避免發生採購錯誤態樣。
六、另為避免向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進行採購,採購前應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廠商有無「拒絕往來廠商」之情形,查詢路徑為「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服務>拒絕往來廠商(輸入廠商代碼及廠商名稱) 」,此項查詢無須登入政府採購網帳號及密碼。
七、此外,為提醒各單位自行辦理小額採購注意事項,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指引」,請各單位參閱,其餘相關採購注意事項,請至採購組網頁參閱。
[採購組書函][教育部來函][工程會來函][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指引]